课税范围 - S.14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徵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 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报税表(B.I.R.表格第51、52或54号)
若你以法团或合伙业务形式,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某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以你的名义课税,你必须填报以下的利得税报税表(如适用),以申报应课的利得税:
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表格第51号)
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的人士(B.I.R.表格第52号)
利得税报税表-有关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B.I.R.表格第54号)
不依期提交报税表
在任何情况下,如你未能在指定期限或延期届满前提交报税表, 局可向你发出估计评税,你可能会多缴税款。你亦可能被处罚诉讼,包括罚款或被检控。
利得税报税表
若你以法团或合伙业务形式,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某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以你的名义课税,你须填妥利得税报税表,并在限期内交回 局。
须填报的人士
新登记的业务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约18个月后发出。
持续经营的业务(每年大批发出报税表)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
无须每年提交报税表的业务对于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又或所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 局则不会要求纳税人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若 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提交报税表的期限
通常提交期限一般而言,利得税报税表应该在发出日起1个月内交回 局。提交期限在利得税报税表第1页上已注明。
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安排若你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每年结帐日期在11月30日后,而你的 代表在整批延期计划下,办妥申请延期提交你的利得税报税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延期日期。
本行亦爲不同客户, 编制应评税盈利或亏损、计算报表、筹划 策略以减低不必要的 支出、处理不同 上的反对及上诉、协助应付 局的调查及查询 … 等。